都更新法通過 最高容獎1.3倍
今年5月三讀通過《都市更新條例》修法,針對都更案內危險建築物,在取得住戶多數共識,可免除地方政府代為拆除的協調程序,直接拆除建築物。同時容積獎勵誘因最高可達原容積1.3倍。
近日內政部公布辦法草案,由於都更條例新法涉及簡化代拆程序,與危老條例立法意旨相近,因此規定危險度總評估分數只要大於45分,則符合危老適用條件,但要適用都更新法,總評估分數要大於65分,民眾可先進行評估再對應適用法條。
立法院會5月三讀通過修正《都市更新條例》第57條條文,搭配建築法強制拆除的機制,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或遷移的土地改良物,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屬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或耐震能力不足的建築物而有危害公共安全者,可免除實施者與政府最後階段的協調程序,依《建築法》第81條規定,由地方政府直接拆除。
此外,為提高加速重建獎勵誘因,院會三讀通過修正第65條條文,實施容積管制前的中高樓層以上建築物,放寬得以原建築容積1.2倍核計獎勵上限;另對於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或耐震能力不足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的建築物,因為有改善的迫切性,放寬得以原建築容積1.3倍核計,並可已直接依照獎勵上限額度建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