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計法修正三讀通過 容積移轉可折算代金
鑑於現行容積移轉制度有關送出基地與接受基地媒合不易,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修正「都市計畫法」第38條之1條文,未來將使建商容積取得更為方便。
修法後建商取得容積移轉時,除可選擇現行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方式,或以接受基地移入容積的公告現值總值,折繳代金給政府,由政府出面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以進行容積移轉,容積取得更方便;有關容積計價方式,授權由內政部營建署於「都巿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中另行訂定。
營建署副署長黃景茂在初審時表示,未來繳納給政府的代金將匯集一筆基金,讓政府專款專用於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取得,營建署將一併修正「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並將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優先順序等問題納入考量。
淡江大學產經系副教授莊孟翰表示,部分地方政府雖規劃許多土地列為公共建設預定地,但因財政吃緊而沒有經費可進行徵收,導致很多土地荒置多年,影響都市整體發展;如今此舉是由建商繳交代金給政府,而政府就有經費可以進行徵收取得公共建設預定地,可讓過去都市的發展延宕的窘境得到改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