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案稽查過半不合格 違規最高可罰100萬
內政部繼去年底連發2波預售屋建案聯合稽查後,4月1日再公布第3波預售屋聯合稽查結果,此次抽查的26個預售案中,不符合規定的有16案。內政部表示,實登新制實施後,如果業者的購屋預約單有不利消費者的約定,最高可重罰100萬元。
內政部近日公布第3波預售屋聯合稽查結果,其中買賣契約不符合規定有16案、代銷業收取預約金或定金單據未指派不動產經紀人簽章有2案、廣告看板未註明代銷業名稱有3案、要求先繳納預約金始提供契約審閱有1案、銷售時未揭露預售屋買賣契約書資訊有1案、樣品屋或銷售中心未取得建築許可或核准使用有13案。
本次稽查業者違規比率最高的是買賣定型化契約不符規定,常見缺失包括交屋保留款低於房地總價5%、水電及瓦斯內管線費用未約定由賣方負擔、保固期間未從交屋日起算、停車位未列明高度及面積、各項面積誤差找補未明確記載等情形。
而內政部此次稽查,仍發現有不少業者於購屋預約單約定有權保留不出售或不簽訂買賣契約之情形,像是註明「本戶售價須經業者同意,如業者不同意,預約單失效,無息退還訂購金」等類似文字。對此,內政部表示,實價登錄新制實施後,業者使用的購屋預約單如有上述不利消費者的約定,可重罰最高100萬元。此外,新制也規定預約單禁止轉售第3人,違者亦可重罰。
依現行規定,業者仍有限期改正的機會,但在實價登錄新制實施後,業者使用的契約如不符規定,將按戶(棟)直接處罰最高30萬元;另外,代銷業收取預約金或定金單據未指派不動產經紀人簽章、廣告內容未註明代銷業名稱,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最高裁罰30萬元。未來委託代銷契約書如未申報備查,依實價登錄新制規定,也可直接裁罰最高15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