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法放寬租金補貼申請標準
為落實照顧弱勢團體居住權,內政部於2021年3月11日部務會報修正放寬申請房屋租金補貼的所得標準及無自有住宅認定標準,並刪除購屋及修繕補貼貸款年限限制,且增訂展延寬限期等彈性措施,以加強保障弱勢民眾。
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正「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將現行身心障礙者申請房屋租金補貼所得標準,放寬為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或「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2項標準符合其中1項即可。
以台南市為例,2021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標準為3萬3,260元,而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標準為3萬4,322元,所以當地的身心障礙家庭只要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低於3萬4,322元就可申請。
內政部指出,由於所得標準放寬,符合資格者可能會增加,考量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程,本項放寬規定將自2022年1月1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