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成屋餘屋不該納入囤房稅
打炒房議題不斷,政府近期也將進行囤房稅議題討論,不排除將建商興建新成屋餘屋納入囤房稅管制範疇,引起不少不動產開發業者的恐慌。
針對將建商納入囤房管制範疇中,中華民國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聯會指出,建商或起造人興建的房子,如同一般廠商生產的待售商品;若遭列為等同投資客購屋囤積,而被列為囤房稅課徵對象並不合理。尤其是起造人並非投資客,興建房屋可以增進經濟效能與就業機會,不應遭列為等同投資客而受重稅懲罰。
若房屋興建完成待售期間,即遭認定為囤房性質,勢將迫使業界捨棄先建後售,而採取預售模式。全聯會認為,政府課徵囤房稅,起造人應排除納入囤房稅課徵對象,並於排除起造人適用前,現行課徵起造人囤房稅如有待售期間者,建議採「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完成之日」作為起始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