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修正部分條文草案
財政部檢討土地稅法相關規定,於本(109)年9月9日預告修法草案。
財政部表示,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僅就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其土地增值稅;至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不予免徵土地增值稅,與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於2年內,檢討修正土地稅法相關規定。
為凝聚修法共識,財政部已分別於2019年及2020年分別邀集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會商,並於今年6月召開座談會聽取各界意見。依779號解釋意旨,修正本法第39條規定,定明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無論係現況已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另為兼顧民眾權益,定明該修正條文施行時,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適用修正後規定。
財政部說明,除配合779號解釋修正本法外,因應台灣省政府及福建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對於地價稅開徵期間、課稅所屬期間及納稅義務基準日,一併納入修法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