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容積移轉新規定 9月1日上路
為加速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並提升都市容積移轉的實施效益,臺南市政府辦理「臺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修正,並於109年4月24日提臺南市都委會審議通過在案,新規定訂於109年9月1日上路;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學校用地」及「有保存價值之建築所定著之土地」為容積送出基地,協助取得學校用地及具保存價值建築之保存維護。
二、放寬住宅區臨接寬度8m以上計畫道路,廣場用地(兼供道路使用)、面積500m以上得作為接受基地。
三、放寛跨越二種以上使用分區之接受基地、建築基地面積及周長得合併計算。
四、增訂容積移轉得採折繳代金與捐贈公共設施雙執方式,未來得透過代金解決政府公共設施闢建的問題。
臺南市透過容積移轉機制辦理案件,以去(108)年為例,總計34件,共取得64, 056m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以公告現值計達新台幣達21億6,536萬元,紓解政府因財政困難長期無法有效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問題。
而都市計畫地區透過容積移轉增加可開發建築樓地板,同時也必須考量公共環境品質,如公共設施的承載及高樓化的影響;因此規定凡申請容積移轉案件,應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
臺南市政府已於108年10月1日修正發布「臺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規範容積移轉申請案建築基地退縮建築、地下室開挖率、建築鄰棟間隔及綠美化設施設置等規定,以建構台南市成為文化、生態、科技、美學的永續都市,並兼顧公共利益及資源高效率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