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人在台產業不得出租 違規政府可標售
中國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取得不動產數量逐年增加,但有人士取得不動產後將房子出租,未依申請目的使用,已違反台灣法令;因此政府可依法報請廢止許可,當事人若1年內沒移轉,政府可以對不動產逕為標售。
根據內政部2002年訂定《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不論陸人或陸資法人取得不動產,均須依規定向各縣市政府提出申請,並經內政部許可。
根據法令規定,陸人在台置產貸款不得超過5成、來台居留不得超過4個月、登記完畢後滿3年才可移轉過戶的「543」條款規定,使用上僅能自用,不得出租或供非住宅使用,且每人限單獨取得1戶。
若地方政府稽查發現有與核准用途使用情形不符情形,將可以逕行廢止其許可,同時通知當事人限期於1年內移轉;如屆期仍未移轉,地方市府將對不動產逕為標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