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物價補貼追溯至97年2月1日 中小企業營建廠商均受惠
行政院工程會核定,凡97年2月1日以後仍在施工,無論是否完工結算的公共工程,均可適用營建物價補貼措施,擴大補貼適用範圍,讓中小企業營建廠商都可受惠。
工程會發布核定修正「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下稱補貼原則),將原本限定97年6月5日以後仍在施工且尚未完工結算始得獲得補貼之適用條件,放寬為97年2月1日後至12月31日仍在施工中,無論是否完工結算均可適用補貼原則。
工程會表示,近期有中小企業營造協會等廠商不斷反映,補貼原則於6月5日發布,但2月1日在施工6月4日前完工者則被漏掉,未能獲得補貼並不合理,工程會經邀集各機關及營造業者開會研商,研議修正,決擴大補貼範圍。
也就是97年2月1日後仍在施工且尚未竣工之工程,均可適用;完工結算後方提出申請者,機關受理期限為97年12月12日止。據悉,當時發布的補貼原則,針對鋼筋等原物料上漲的物價總指數調整門檻可以降至零,基本門檻則為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