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新制重購退稅或扣抵相關規定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以下簡稱房地合一新制)已自2016年元旦起實施,為減輕民眾換購自住房地租稅負擔,個人出售依房地合一新制課徵所得稅的自住房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2年內重購自住房地,其出售自住房地所繳納的所得稅,都可於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原繳納稅額計算退還。另外,無論「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都可以申請退稅或扣抵。
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規定,有關自住房屋、土地的認定,是由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完成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以配偶之一方名義出售自住房地,而以配偶之他方名義重購者,亦得適用。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已申請重購自住房地退還或扣抵所得稅,重購之自住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例如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或再行移轉,請納稅義務人多加留意。
